首页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有关药品行政保护双边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可以依照本条例申请药品行政保护。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