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需要保密的资料,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