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工作。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应当与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实现数据对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监测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按照职责进行调查处置。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销售违法行为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依法作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