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进行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药品网络销售和网络平台服务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对网络销售的药品进行抽样检验;
询问有关人员,了解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相关情况;
依法查阅、复制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