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00年)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四节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00年) 第四节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四节 进货与验收 第六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要求购进药品,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 第六十七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二条的相关要求进行药品验收。 第六十八条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在接收企业配送中心药品配送时,可简化验收程序,但验收人员应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商以及数量的核对,并在凭证上签字。送货… 第六十九条 药品零售企业购入首营品种时,如无进行内在质量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