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00年) 第二章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管理 第三节 设施与设备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00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管理 第三节 设施与设备 第十九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药品检验室应有用于仪器分析、化学分析、滴定液标定的专门场所,并有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环境下操作的安全设施和温、湿度调控的设备。药品检验室的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1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1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