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十节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第十节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十节 储存与养护 第八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 第八十四条 养护人员应当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药品质量特性等对药品进行养护,主要内容是: 第八十五条 企业应当采用计算机系统对库存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措施,防止过期药品销售。 第八十六条 药品因破损而导致液体、气体、粉末泄漏时,应当迅速采取安全处理措施,防止对储存环境和其他药品造成污染。 第八十七条 对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当立即采取停售措施,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同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第八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库存药品定期盘点,做到账、货相符。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