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药品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
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
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
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
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
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不得陈列。
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
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应当正名正字;装斗前应当复核,防止错斗、串斗;应当定期清斗,防止饮片生虫、发霉、变质;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应当清斗并记录。
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