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四节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第四节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四节 设施与设备 第一百四十三条 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并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第一百四十四条 营业场所应当具有相应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药品受室外环境的影响,并做到宽敞、明亮、整洁、卫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营业场所应当有以下营业设备: 第一百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 第一百四十七条 企业设置库房的,应当做到库房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有可靠的安全防护、防盗等措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仓库应当有以下设施设备: 第一百四十九条 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 第一百五十条 储存中药饮片应当设立专用库房。 第一百五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