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组织制订质量管理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

负责对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资格证明的审核;

负责对所采购药品合法性的审核;

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陈列、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

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及质量信息管理;

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负责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及处理;

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

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开展药品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

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控制及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维护;

负责组织计量器具的校准及检定工作;

指导并监督药学服务工作;

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