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3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企业应当核实、留存供货单位销售人员以下资料:
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
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
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
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