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3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库房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
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用于零货拣选、拼箱发货操作及复核的作业区域和设备;
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
验收、发货、退货的专用场所;
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
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
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
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用于零货拣选、拼箱发货操作及复核的作业区域和设备;
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
验收、发货、退货的专用场所;
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
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