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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3年) 第八节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八节 售后管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及时处理顾客对药品质量的投诉。 第一百七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收集、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第一百八十条 企业发现已售出药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追回药品并做好记录,同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企业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建立药品召回记录。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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