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3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营业场所应当有以下营业设备:
货架和柜台;
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
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
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专用冷藏设备;
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的,有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
药品拆零销售所需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
货架和柜台;
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
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
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专用冷藏设备;
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的,有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
药品拆零销售所需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