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3年) 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 对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当立即采取停售措施,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同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存放于标志明显的专用场所,并有效隔离,不得销售;

怀疑为假药的,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属于特殊管理的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应当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对不合格药品应当查明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