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年)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六节 销售与服务 第八十一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年) 第八十一条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六节 销售与服务 第八十一条 销售药品时,处方要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职称的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第八十条 目录 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