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购进的药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

除国家未规定的以外,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中药材应标明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