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

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避光、通风和排水的设备。

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等的储存场所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