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