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七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