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向购药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所销售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企业派出销售人员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等内容的凭证;
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