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以下资料: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表(见附件2);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反映企业现有状况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场所平面布置图(注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应安全管理设施);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的说明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报警的证明;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知识的说明材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的证明;
申请生产仅能作为药品中间体使用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供合法用途说明等其他相应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