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