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逐一建立购买方档案。
购买方为非医疗机构的,档案内容至少包括:
购买方《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购买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负责人、采购人员姓名及其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采购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购用证明》或者麻醉药品调拨单原件;
销售记录及核查情况记录。
购买方为医疗机构的,档案应当包括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复印件和销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