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生产、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在30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和实质性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