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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3. 第七章 附则
  4.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自施行之日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废止。
  5. 注: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注: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自施行之日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废止。

注: 附表1-36略,新增附表1-7略,详情请登录卫生部网站。

第六十四条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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