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自施行之日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废止。 注: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注: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自施行之日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废止。 注: 附表1-36略,新增附表1-7略,详情请登录卫生部网站。 第六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