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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四节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四节 送达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附表32)上签字。 第五十条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 第五十一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送或者用“双挂号”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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