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八条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八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指定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一般由本机关法制机构人员或者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担任。 书记员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部的一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