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人员的组成、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附表28)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听证人员的姓名;

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