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六条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人员的组成、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附表28)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听证人员的姓名; 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