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划定,依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节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