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3年) 第六章 执行与结案 第五十八条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3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执行与结案 第五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