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3年)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十五条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3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