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3年)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3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听证应当填写《听证笔录》(附表29〔略〕)。《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案由; 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应当将《听证笔录》当场交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