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3年)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条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3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听证人员的;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