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3年)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3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 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