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三节 仓储区 第五十七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三节 仓储区 第五十七条 仓储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 第三节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