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第十二章 产品发运与召回 第三节 召回 第三百零一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第三百零一条 第十二章 产品发运与召回 第三节 召回 第三百零一条 因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决定从市场召回的,应当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百条 目录 第三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