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第十二章 产品发运与召回 第二节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第二节 第十二章 产品发运与召回 第二节 发运 第二百九十五条 每批产品均应当有发运记录。根据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查每批产品的销售情况,必要时应当能够及时全部追回,发运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和… 第二百九十六条 药品发运的零头包装只限两个批号为一个合箱,合箱外应当标明全部批号,并建立合箱记录。 第二百九十七条 发运记录应当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二百九十四条 目录 第二百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