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第十一章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第三节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第三节 第十一章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第三节 受托方 第二百八十四条 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人员,满足委托方所委托的生产或检验工作的要求。 第二百八十五条 受托方应当确保所收到委托方提供的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受托方不得从事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二百八十三条 目录 第二百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