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 试剂、试液、培养基和检定菌的管理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试剂和培养基应当从可靠的供应商处采购,必要时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评估。
应当有接收试剂、试液、培养基的记录,必要时,应当在试剂、试液、培养基的容器上标注接收日期。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或使用说明配制、贮存和使用试剂、试液和培养基。特殊情况下,在接收或使用前,还应当对试剂进行鉴别或其他检验。
试液和已配制的培养基应当标注配制批号、配制日期和配制人员姓名,并有配制(包括灭菌)记录。不稳定的试剂、试液和培养基应当标注有效期及特殊贮存条件。标准液、滴定液还应当标注最后一次标化的日期和校正因子,并有标化记录。
配制的培养基应当进行适用性检查,并有相关记录。应当有培养基使用记录。
应当有检验所需的各种检定菌,并建立检定菌保存、传代、使用、销毁的操作规程和相应记录。
检定菌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内容至少包括菌种名称、编号、代次、传代日期、传代操作人。
检定菌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贮存,贮存的方式和时间不应当对检定菌的生长特性有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