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有明确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产品名称和企业内部的产品代码;

产品批号;

数量或重量(如毛重、净重等);

生产工序(必要时);

产品质量状态(必要时,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