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指定的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

企业接收时设定的批号;

物料质量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有效期或复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