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第五章 设备 第五节 校准 第九十四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第九十四条 第五章 设备 第五节 校准 第九十四条 不得使用未经校准、超过校准有效期、失准的衡器、量具、仪表以及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仪器。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