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第五章 设备 第五节 校准 第九十二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第九十二条 第五章 设备 第五节 校准 第九十二条 应当使用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校准,且所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校准记录应当标明所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名称、编号、校准有效期和计量合格证明编号,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 第九十一条 目录 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