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从事药品生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以下称生产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以下称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符合《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规定的条件;

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设备和卫生环境;

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

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必要的仪器设备;

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从事疫苗生产活动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适度规模和足够的产能储备;

具有保证生物安全的制度和设施、设备;

符合疾病预防、控制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