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