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监督检查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检查需要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药品生产场地管理文件以及变更材料;
药品生产企业接受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药品质量不合格的处理情况;
药物警戒机构、人员、制度制定情况以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识别、评估、控制情况;
实施附条件批准的品种,开展上市后研究的材料;
需要审查的其他必要材料。
药品生产场地管理文件以及变更材料;
药品生产企业接受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药品质量不合格的处理情况;
药物警戒机构、人员、制度制定情况以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识别、评估、控制情况;
实施附条件批准的品种,开展上市后研究的材料;
需要审查的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