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并予以公告: 主动申请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重新发证的; 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或者注销的; 药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或者撤销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