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等有关情况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