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二章